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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区孟贤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孟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5MA2AX0NE0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口村活龙岭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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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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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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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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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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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烟处[2025]第107号
2025年06月17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口村活龙岭51号李孟贤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软红长嘴)0.7条,共计1品种0.7条,卷烟条包均封装完整。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且卷烟质量存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次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本局查证,被本局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李孟贤所有。李孟贤于2025年6月15日下午从一个上门推销的陌生男子手中购入卷烟利群(软红长嘴)1条(220.00元/条),总计1个品种1条,进货总额:220元(贰佰贰拾元整),货款已支付。李孟贤将购入的卷烟放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口村活龙岭51号自己的店内加价销售牟利,截至案发时已销售卷烟利群(软红长嘴)0.3条(240.00元/条),总计销售1个品种0.3条,销售总额:72.00元(柒拾贰元整),获利:6.00元(陆元整)。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另查证:李孟贤于2024年3月21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过一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本局提取的李孟贤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李孟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李孟贤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 证据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利群(软红长嘴)0.7条,共计1品种0.7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事实; 证据五:(杭临)市监处罚[2024]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李孟贤曾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过一次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2025年8月6日,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李孟贤送达了临烟处告[2025]第525205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李孟贤。李孟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李孟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李孟贤的违法情节,其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口村活龙岭51号经营场所内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且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在100元以下,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但其二年内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过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应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4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李孟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没收李孟贤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元,全额上缴国库。 三、对李孟贤处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72元30%的罚款,计人民币21.6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1个品种0.7条(质检损耗0.2条),全部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李孟贤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21.60元
杭州市临安区烟草专卖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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