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聚鑫汇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3MAEK58JU6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大支坪镇大支坪社区平安大道34号(标准地址)(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东市监处罚〔2026〕80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麻辣香肠,为真空包装腊肉制品,外包装为白色透明包装,是预先按照1.007kg/袋进行封装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2.1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涉案食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外包装上张贴或印制包含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规格等内容的标签。
另查明,当事人共采购涉案食品4袋,采购单价25元/袋,采购金额共计100元,销售单价30元/袋,货值金额120元。截止案发,涉案食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还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的采购票据,且在采购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涉案食品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予以处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和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同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执法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麻辣香肠”4袋;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综上,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麻辣香肠”4袋;
3.罚款500元。
500.00元
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