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美锦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莹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17MA7GCW7D8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前进办青山西大街128号第2层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3]357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北大荒往事”系列白酒瓶身显著位置印有“北大荒往事”字样,易使消费者在购买时误以为其购买的“北大荒往事”白酒是已注册商标“北大荒”白酒的系列白酒,造成了对“北大荒”注册商标的近似混淆,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第五章5.1.16:“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用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的规定,可以判定涉案“北大荒往事”系列白酒侵犯了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白酒类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北大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大民商初字第50号)可知“北大荒”白酒类注册商标已于2008年10月22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北大荒”品牌因其具有公众的普遍知名度和认同度,涉案“北大荒往事”系列白酒在瓶身标示“北大荒”字样,消费者通常会认为该白酒为“北大荒”品牌旗下白酒而购买,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北大荒”品牌权益,因此认定其销售的白酒侵犯了“北大荒”白酒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自保定京虹酒业酿酒厂购进酒精度/净含量为42%vol500ml“北大荒往事”白酒(方瓶)二十箱(12瓶/箱),每箱进货价57元(每瓶进货价4.75元);购进酒精度/净含量为52%vol500ml(方瓶)一百一十箱(12瓶/箱),每箱进货价80元(每瓶进货价6.67元);购进酒精度/净含量为52%vol500ml“北大荒往事”白酒(圆瓶)二十箱(12瓶/箱),每箱进货价60元(每瓶进货价5元),以上“北大荒往事”白酒进货价格合计11140元。当事人在销售上述批次“北大荒往事”白酒时,酒精度/净含量为42%vol500ml“北大荒往事”白酒(方瓶)每箱售价156元,酒精度/净含量为52%vol500ml“北大荒往事”白酒(方瓶)每箱售价168元,酒精度/净含量为52%vol500ml“北大荒往事”白酒(圆瓶)每箱售价168元,该批次“北大荒往事”白酒违法经营额为24960元。当事人自6月20日至8月10日销售酒精度/净含量为酒精度/净含量为42%vol500ml“北大荒往事”白酒(方瓶)八箱,52%vol500ml“北大荒往事”白酒(方瓶)四箱,酒精度/净含量为52%vol500ml“北大荒往事”白酒(圆瓶)六箱,赠送他人婚礼使用酒精度/净含量为52%vol500ml“北大荒往事”白酒(方瓶)五箱。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北大荒往事”系列白酒违法所得共计17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项目;
证据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