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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华珍工艺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国津注册资本:6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26MA311GU2XH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宝云路1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1-28
(2021)闽0526民初10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福建省德化县鸿英陶瓷有限公司
德化县华珍工艺品厂
德化县人民法院
2
2021-01-28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福建省德化县鸿英陶瓷有限公司
德化县华珍工艺品厂
德化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19
2020-11-30
(2020)闽0526证保2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福建省德化县鸿英陶瓷有限公司、德化县华珍工艺品厂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闽泉环罚〔2023〕548号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位于一楼的洗胚车间正在作业,废水接入位于地下室的一体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位于一楼的搅浆、注浆车间正在作业,作业工位已安装集气罩,离心风机设备正在运转;位于二楼的彩绘车间正在作业,彩绘工位已安装集气罩,但离心风机设备未运转;位于二楼的喷漆车间未进行作业,离心风机设备、喷淋塔及活性炭吸附设备未开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万伍仟肆佰元整。
25400.00元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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