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建始县维也钠国际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饶佰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2MA4ERYH99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业州镇红土大道1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7
(2025)沪0105民初3013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建始县维也钠国际酒店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
2026-02-05
(2025)沪0105民初3013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建始县维也钠国际酒店,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始市监处罚〔2025〕16号
“万豪”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马里奥特环球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91951号,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3日。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2021年7月30日,当事人注册了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建始县维也钠国际酒店”。2022年2月1日,当事人与周伦凤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其房屋(第1-4层)作为酒店经营场所,共51间房间。2022年8月3日该酒店正式营业,该酒店在门头招牌、大厅、电梯内、客房内消防通道指示图、台式电话、无线网络指示牌、火柴盒、餐厅内、手提袋、房卡、一次性水杯上以及携程、美团、飞猪平台上均使用“万豪”字样;2023年6月1日,当事人与周伦凤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其房屋(第5层)作为酒店经营场所,共18间房间;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再次与周伦凤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其房屋(第6-7层)作为酒店经营场所,共21间房间。2024年12月17日,我局收到马里奥特环球公司代理人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行政举报书,称当事人在酒店现场、携程、美团、飞猪等酒店预订网上使用“万豪”字样。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建始县业州镇红土大道15号当事人酒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酒店门头招牌、大厅、电梯内、客房内消防通道指示图、台式电话、无线网络指示牌、火柴盒、餐厅内、手提袋、房卡、一次性水杯上以及携程、美团、飞猪平台上均有“万豪”字样。截止2025年2月17日当事人将酒店经营场所及携程、美团、飞猪平台上的“万豪”字样全部消除。该酒店从营业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整改前营业额共计1041295元(其中2022年经营额为201235元;2023年经营额为424680元;2024年经营额为41538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2
建住罚字〔2024〕第11号
建始县维也钠国际酒店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建始县维也钠国际酒店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4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500.00元
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6-27
3
建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6号
2024年2月21日,建始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建始县维也钠国际酒店(地址:建始县业州镇红土大道15号,经营者:饶佰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ERYH969)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没有操作人员值守,建始县维也钠国际酒店的上述行为违法了《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自行书写材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给予建始县维也钠国际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800.00元
建始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