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湖里天伦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怀林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6MA2YA5D88N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37号1、2号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2
(2025)闽0206民初19927号
合同纠纷
厦门思明牙天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厦门湖里天伦医院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1
(2025)闽0206民初19927号
合同纠纷
厦门思明牙天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厦门湖里天伦医院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3
2022-01-04
(2021)闽0206民初1348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重庆滨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湖里天伦医院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4
2021-10-26
(2021)闽0206民初629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钟**
厦门湖里天伦医院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6
2021-11-02
(2021)闽0206民初629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钟**、厦门湖里天伦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97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卫医罚﹝2025﹞14号
2025年3月7日,被处罚人的执业医师李某华为患者陈某怡实施诊疗时,未在《电子阴道镜检查报告单》填写诊断结果和签名。另经查明:被处罚人曾于2020年11月20日、2022年5月19日、2023年2月17日和2023年11月9日因未按规定书写病历资料被我局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闽卫规﹝2022﹞3号﹞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项第2档的规定,鉴于被处罚人多次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后,再次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决定给予被处罚人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湖里区卫生健康局
2025-06-27
2
厦湖市监处罚﹝2024﹞639号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没收非法财物﹝0元﹞,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3
厦湖卫医罚﹝2024﹞2号
2023年9月9日,被处罚人的助产士官静为产妇王某实施阴道撕裂伤缝合后未按制度规定要求在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对患者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等进行多方参与的核查,未将产妇阴道中用于消毒的碘伏纱布取出。
被处罚人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闽卫规﹝2022﹞3号﹞中《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裁量标准第1档有关规定,鉴于被处罚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诚恳,未造成危害后果,并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被处罚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10000.00元
湖里区卫生健康局
2024-01-17
4
厦湖城管罚﹝2024﹞11号
经查明,2023年11月1日,行政执法相对人在湖里区湖里大道37号天伦医院垃圾投放放置处垃圾分类不到位,将可回收物投放在其他垃圾桶内,我局责令其进行改正;2023年11月13日,行政执法相对人再次在湖里区湖里大道37号天伦医院垃圾投放放置处垃圾分类不到位,将可回收物投放在其他垃圾桶内。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责令改正,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
1000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局
2024-01-16
5
厦湖卫医罚﹝2023﹞41号
2023年4月18日,被处罚人的执业医师姜小庆未在患者陈刘芳心电图报告医生签名处签名,检验士段莞霞未在患者陈刘芳检验报告单检验者处签名。
被处罚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闽卫规﹝2022﹞3号﹞中《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2档中有关的规定,鉴于被处罚人多次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后,再次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决定给予被处罚人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30000.00元
湖里区卫生健康局
2023-1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