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赤峰广来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莹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2756674291R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哈达和硕村西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25
(2019)内0402民初7121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王**
赤峰广来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2
2019-07-01
(2019)内04民终2648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王**
赤峰广来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4-11
(2019)内04民终1185号
追偿权纠纷
兰**
赤峰广来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4-03
(2019)内0402民初1408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王**
赤峰广来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5
2019-03-05
(2019)内0402民初411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王**
赤峰广来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26
2022-06-19
(2021)内0404民初6472号
合同纠纷
赤峰广来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王**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1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10-14
2019-07-02
(2019)内04民终2648号
王**与赤峰广来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0-14
2019-05-08
(2019)内0402民初1408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王**与赤峰广来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3-28
2019-03-05
(2019)内0402民初411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王**与赤峰广来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1-28
2017-09-25
(2014)红民初字第250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田**与赤峰广来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711.92元
民事案件
6
2019-01-28
2017-09-25
(2014)红民初字第258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何**与赤峰广来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883.95元
民事案件
7
2019-01-02
2017-12-27
(2017)最高法行申3284号
赤峰广来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8
2018-10-25
2017-11-01
(2017)内0402执1481号
行政执行
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赤峰广来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6-04
2018-03-05
(2018)内04民终15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赤峰广来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6-04
2018-03-05
(2018)内04民终153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赤峰广来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与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红(公)城罚决字〔2026〕第N1001号
在日常生产中未对场站内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巡查、维修、维护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15000.00元
赤峰市红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03-02
2
赤红(公)城罚决字(2025)第N1004号
违规供气
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15000.00元
赤峰市红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5-05-12
3
赤市监处罚﹝2024﹞143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4日充装的2支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瓶编号分别为:002210457574、070100470)办理使用登记的单位分别为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庆鑫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未在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该单位于2024年10月14日充装的2支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瓶编号分别为:002210457574、070100470)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如下:处罚款145000.00元。
145000.00元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
4
赤红(审)城罚决字(2023)第C1004号
违规供气
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30000.00元
赤峰市红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