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坦途镇东记小酒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春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84KRJD5N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城市镇赉县高大波自建商服楼东数第2家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5〕95号
经调查认定镇赉县坦途镇东记小酒馆未经登记擅自经营自制泡酒,共泡制3罐(40斤),未泡制药材,其中桑葚酒30斤,泡制的为桑葚、大枣、枸杞、冰糖,枸杞酒10斤,泡制的为枸杞,库存剩余37斤,随餐销售枸杞酒500毫升(1斤),售价10元,自己饮用枸杞酒2斤。
2025年4月1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坦途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镇赉县坦途镇东记小酒馆(经营者:董春雷)销售“自泡药酒”。
2025年4月7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坦途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镇赉县坦途镇东记小酒馆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其经营的自制泡酒。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未经登记擅自经营自制泡酒的事实。镇赉县坦途镇东记小酒馆(经营者:董春雷)未经登记擅自经营自制泡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第303项“较轻”规定,拟给予处罚如下;
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3
2
镇市监处罚〔2024〕84号
董春雷经营餐饮服务采购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涉嫌违反《吉林省餐饮服务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餐饮服务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食品原料等未进货查验的行为。
2024年6月1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镇赉县坦途镇东记小酒馆餐饮服务采购食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3日内整改。
6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董春雷采购食品、食品原材料仍未进行进货查验。董春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餐饮服务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餐饮服务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吉林省餐饮服务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餐饮服务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中第306项“一般”给予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现申请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
1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3
镇市监处罚﹝2023﹞181号
镇赉县坦途镇东记小酒馆(经营者:董春雷)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3天内改正上述行为。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