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九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福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600719096517G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威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30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妙联优商贸有限公司
武威市凉州区九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3-30
(2023)甘06民终3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妙联优商贸有限公司
韩**,武威市凉州区九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8-24
(2021)渝0112民初28848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邹**
武威市凉州区九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凉)市监罚﹝2026﹞457号
经查明:1、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台账、库存台账,当事人共生产春晓小米香醋(净含量:780ML,生产日期:20260420,保质期:36个月)600桶,召回已售出的涉案食醋341桶,未召回256桶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出厂检验留样3桶。其中,当事人出厂检验留样3桶,单价2.5元/桶;国家食品抽检买样9桶,单价2.5元/桶;向公司周边农户零售216桶(召回16桶、销售200桶),单价2.5元/桶;向武威市益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180桶(召回156桶、销售24桶),单价3元/桶;向武威市惠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今朝店销售60桶(召回52桶、销售8桶),单价4.8元/桶;向武威市凉州区惠丰超市惠民店销售48桶(召回41桶、销售7桶),单价4.8元/桶;向武威市凉州区惠丰超市皇台店销售24桶(召回21桶、销售3桶),单价4.8元/桶;向凉州区惠丰超市大地美居店36桶(召回31桶、销售5桶),单价4.8元/桶;向凉州区惠丰超市浙大店24桶(召回24桶)单价4.8元/桶。依据《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销售金额按销售单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2031.6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的办法是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成本,当事人该批次春晓小米香醋的实际销售收入为712.40元,扣除生产成本518.00元,违法所得194.40元。2、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台账、库存台账,当事人共生产春晓香醋(净含量:10L,生产日期:20260201,保质期:36个月)30桶全部销售至凉州区张氏调料行(其中20桶由凉州区张氏调料行销售给甘肃省武威监狱,剩余10桶由张氏调料零售完。)已无库存。该批次产品出厂销售价14元/桶,成本价13元/桶。依据《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销售金额按销售单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420元;扣除生产成本390元,违法所得30元。3、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台账、库存台账,当事人共生产春晓小米香醋(净含量:780ML,生产日期:20260501,保质期:36个月)120桶,(其中8桶销售至武威市凉州区宏达商贸,剩余的112桶已全部零售完。)成本价为2元/桶,销售至武威市凉州区宏达商贸的8桶单价为4.8元/桶,剩余112桶由当事人自行零售完毕,零售单价为2.5元/桶。依据《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销售金额按销售单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318.40元;扣除生产成本240元,违法所得78.40元。综上,生产批号为20260420的春晓小米香醋600桶,生产批号为20260201的春晓香醋30桶,生产批号为20260501的春晓小米香醋120桶。三个品种的春晓小米香醋和春晓香醋共计750桶货值金额共计2770元,违法所得302.80元。
1.没收春晓小米香醋341桶(净含量:780ml,生产日期:20260420,保质期:36个月);2.没收违法所得302.80元;3.罚款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没款总计30302.80元。
30000.00元
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