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新绿源奶食门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海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4MA0P6TLX5M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旧广场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中市监处罚〔2025〕206号
2025年7月29日对乌拉特中旗新绿源奶食门市(郭海英)全面进行检查,经查该店于2025年4月份从呼市共购进了4次,每次购进25公斤,共计100公斤,每公斤进价是112元,共计11600元(其中400元为运费),猪肉干销售价每公斤140元至180元不等,猪肉干每公斤销售价为180元。猪肉干按牛肉干销售价每公斤180元。当事人和儿媳妇两人都销售过,具体按牛肉干卖了多少我也记不清楚了。
2025年8月11日第二次对当事人郭海英进行询问获取了《询问笔录》一份,调查了解当事人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食品数量为22.5斤和进货票据复印件四张。
2025年9月23日第三次对当事人郭海英进行了询问获取了当事人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食品,提取了当事人收款凭证截图共计20份,称2025年4月8日收款人民币90.00元、4月16日收款人民币180.00元、4月22日收款人民币90.00元、4月30日收款人民币180.00元。以上共计四张截图中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食品,合计金额540.00元。2025年5月15日收款人民币45.00元、5月24日两张收款人民币270.00元、5月25日收款人民币90.00元、5月31日收款人民币45.00元,以上共计五张截图中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食品,合计金额450.00元。2025年6月16日收款人民币45.00元、6月25日收款人民币90.00元、6月27日收款人民币45.00元、6月28日收款人民币90.00元、6月30日收款人民币45.00元。以上共计五张截图中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食品,合计金额315.00元。2025年7月4日收款人民币90.00元、7月9日两张收款人民币270.00元、7月13日收款人民币180.00元、7月17日收款人民币90.00元、7月18日收款人民币90.00元。以上共计六张截图中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食品,收款金额合计720.00元。以上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食品截图共计20份,合计金额2025.00元。货值金额为2025.00元。违法所得为2025.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规定和《侵害消费者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构成了销售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
10000.00元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