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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栗坡县嘉园商务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焕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4MA6KUP462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麻栗镇街道村委会城区玉尔贝路28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麻处罚〔2025〕101号
当事人经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于2024年12月起在麻栗坡县麻栗镇街道村委会城区玉尔贝路286号从事酒店服务经营活动至今,未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9月从昆明市西山区艾维酒店用品经营部以40.00元/桶的价格购进了“HAOTO护发素”(生产批号:PH0228A02)4桶,于2025年9月9日从文山市天洁酒店用品经营部以300.00元/桶的价格购进了“Cumdo白茶精油香氛洗发水”(生产批号:ED1905)和“Cumdo白茶精油香氛沐浴液”(生产批号:ED1907)各1桶,于2025年8月15日从云南仪和商贸有限公司以38.00元/桶的价格够进了“HAOTO沐浴露”(生产批号:PH0728C02)和“HAOTO洗发水”(生产批号:PH0523B01)各4桶、“HAOTO沐浴露”(生产批号:PH1129C01)和“HAOTO洗发水”(生产批号:PH1213C03)各1桶,购进上述化妆品时仅索取了部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未索取产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购进上述7个品种16桶化妆品后,当事人将其运到在麻栗坡县麻栗镇街道村委会城区玉尔贝路286号“麻栗坡县嘉园商务酒店”,在提供给顾客使用之前,将所购进上述批次的洗发露和沐浴露将内的化妆品内容物填充、灌装至酒店客房卫生间内以固定在墙壁上的按压式容器(仅贴有标签标识为“洗发水”、“沐浴液”字样)里后,再免费提供给入住当事人酒店的顾客使用。至2025年9月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情况下,擅自将购进的上述7个品种16桶化妆品内容物进行分装后(仅分装了少部分,大部分未分装),填充、灌装至酒店客房卫生间内以固定在墙壁上的按压式容器(仅贴有标签标识为“洗发水”、“沐浴液”字样)里后,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详见附表1、2),货值金额1140.00元(顾客到店免费使用,故货值金额按进货价计)。因当事人提供上述自行填充、灌装的化妆品不单独收费,故无违法所得。 附表1:填充、灌装化妆品信息统计表 序号 1 2 3 4 化妆品名称 HAOTO沐浴露 HAOTO洗发水 HAOTO沐浴露 HAOTO洗发水 生产许可号/备案号 苏妆20160171 苏妆20160171 苏妆20160171 苏妆20160171 限期使用日期 2028/08/03 2028/06/13 2027/12/11 2027/12/30 净含量 5L 5L 5L 5L 产品批号 PH0728C02 PH0523B01 PH1129C01 PH1213C03 购进时间 2025年8月15日 2025年8月15日 2025年8月15日 2025年8月15日 供货商 云南仪和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仪和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仪和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仪和商贸有限公司 购进数量 4桶 4桶 1桶 1桶 购进价格 38.00元 38.00元 38.00元 38.00元 使用价格 - - - - 违法所得 - - - - 查获数量 4桶 (全新未开封) 4桶 (全新未开封) 1桶 (已开封分装使用一部分) 1桶(已开封分装使用一部分) 货值金额(以购进价计) 152.00元 152.00元 38.00元 38.00元 备注 填写内容标“-”的系无法查证的内容。 附表2:填充、灌装化妆品信息统计表 序号 1 2 3 化妆品名称 HAOTO护发素 Cumdo白茶精油香氛洗发水 Cumdo白茶精油香氛沐浴液 生产许可号/备案号 苏妆20160171 粤妆20160830 粤妆20160830 限期使用日期 2026/08/20 2028/04/18 2028/04/18 净含量 5L 20L 20L 产品批号 PH0228A02 ED1905 ED1907 购进时间 2024年9月 2025年9月9日 2025年9月9日 供货商 昆明市西山区艾维酒店用品经营部 文山市天洁酒店用品经营部 文山市天洁酒店用品经营部 购进数量 4桶 1桶 1桶 购进价格 40.00元/桶 300.00元/桶 300.00元/桶 使用价格 - - - 违法所得 - - - 查获数量 4桶 (全新未开封) 1桶 (已分装使用部分) 1桶 (已分装使用部分) 货值金额(以购进价计) 160.00元 300.00元 300.00元 备注 填写内容标“-”的系无法查证的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内完成。”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自行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因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2.没收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自行填充、灌装化妆品的“HAOTO沐浴露”等上述7个品种共计16桶的化妆品; 3.对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自行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叁仟元整(¥3000.00元)。
3000.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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