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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瑞里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爱月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2L366HX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马屿镇马北村扶风街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烟处﹝2025﹞第280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进货总额为21354元,属于较重违法情节。鉴于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2025年1月23日均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瑞安市烟草专卖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过,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瑞安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违法进货总额21354元的9.5%的罚款计人民币2028.63元上缴国库。查获的涉案真品国产卷烟180条,实物卷烟发还179.5条,因鉴别检验损耗的卷烟0.5条,折抵人民币56.3元予以发还。卷烟价值以当事人负责人陈述的购进价格为准。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进货总额为21354元,属于较重违法情节。鉴于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2025年1月23日均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瑞安市烟草专卖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过,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瑞安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违法进货总额21354元的9.5%的罚款计人民币2028.63元上缴国库。查获的涉案真品国产卷烟180条,实物卷烟发还179.5条,因鉴别检验损耗的卷烟0.5条,折抵人民币56.3元予以发还。卷烟价值以当事人负责人陈述的购进价格为准。
2028.63元
瑞安市烟草专卖局
2025-11-17
2
瑞烟处﹝2024﹞第328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进货总额为109092元,属严重违法情节。鉴于当事人在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瑞安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如下:处以违法进货总额109092元的9.8%的罚款计人民币10691.01元,上缴国库。查获的涉案真品国产卷烟共计518条,实物卷烟发还513条,因鉴别检验损耗的卷烟5条,折抵人民币1120.5予以发还,卷烟价值以当事人负责人陈述的购进价格为准。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进货总额为109092元,属严重违法情节。鉴于当事人在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瑞安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如下:处以违法进货总额109092元的9.8%的罚款计人民币10691.01元,上缴国库。查获的涉案真品国产卷烟共计518条,实物卷烟发还513条,因鉴别检验损耗的卷烟5条,折抵人民币1120.5予以发还,卷烟价值以当事人负责人陈述的购进价格为准。
10691.01元
瑞安市烟草专卖局
2025-01-23
3
瑞烟处﹝2024﹞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违法进货总额18923元的9.5%的罚款计人民币1797.68元上缴国库;查获的涉案真品国产卷烟263条,实物卷烟发还261.6条,因鉴别检验损耗的卷烟1.4条,折抵人民币160.2元予以发还。卷烟价值以当事人陈述的购进价格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违法进货总额18923元的9.5%的罚款计人民币1797.68元上缴国库;查获的涉案真品国产卷烟263条,实物卷烟发还261.6条,因鉴别检验损耗的卷烟1.4条,折抵人民币160.2元予以发还。卷烟价值以当事人陈述的购进价格为准。
1797.68元
瑞安市烟草专卖局
2024-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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