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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永兵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3307719386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直港巷村直港巷新村123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文综罚字﹝2024﹞32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未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且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本局于2024年9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湖浔)文综罚告字〔2024〕32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4年9月10日
警告
15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09-10
2
(湖浔)文综罚字﹝2023﹞22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查处中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故予以从轻处罚。本局于2023年7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湖浔)文综罚告字〔2023〕22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警告
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