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中心农贸市场有林干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项有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1MA2C185W2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七一村中心街127弄1号中心农贸市场E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3〕370号
经查明: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七一村中心街127弄1号中心农贸市场E27号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中心农贸市场有林干货店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样检验,对上述鸡蛋抽取2.2kg作抽样数量,备样数量1.1kg,剩余0.8kg。在当事人收到上述鸡蛋的检验报告之前,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鸡蛋已经销售完毕。上述不合格鸡蛋购进3kg,进货单价10元/kg,销售单价30元/kg,销售0.8kg,经营额为46元,获利16元。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出具的编号为2310924392号的检验报告,结论显示上述鸡蛋经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鸡蛋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6元,上缴财政;
三、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