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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江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志安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003160943816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吴家崖村38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0
(2025)甘0503民初250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丁**
天水江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周*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2
2021-03-05
(2021)甘0503民初4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江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刘**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3
2020-11-2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江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廖**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4
2020-04-24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江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蒋*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5
2020-04-24
(2020)甘0503民初10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江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蒋*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12-03
(2020)甘0503民初26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江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廖**
裁判文书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2
2020-09-0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江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廖**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01
2023-12-25
(2023)甘0503民初36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江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天水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98538.59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29
2021-12-27
(2021)甘0503执12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天水江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0-28
2021-10-18
(2021)甘0503执8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江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7-30
2021-05-12
(2021)甘0503民初13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天水江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荣裕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3-30
2020-03-27
(2019)甘0503执10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水江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1-14
2019-08-26
(2019)甘0503民初18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江安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585.6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税稽罚﹝2025﹞7号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涉税(费)违法事实:1.企业为股东购买个人消费品问题你单位2021年9月84号凭证、2022年10月4号凭证、2023年6月45号、2023年10月17号凭证均为购买手机计入管理费用,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以上手机均为其股东张志安个人消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之规定,应转出2021年9月增值税进项税2070.68元,2023年6月增值税进项税1817.58元,2023年10月增值税进项税1898.23元,合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786.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2.53元,教育费附加86.80元,地方教育附加57.86元。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之规定,对企业为其股东购买手机按照不含税价格54068.15,应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10813.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你单位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2021年应调增管理费用15928.32元;2022年应调增管理费用9556.64元;2023年应调增管理费用28583.19元。2.销售玻璃废渣未计收入问题你单位将玻璃废渣进行销售处理,未确认收入,根据销售台账2021年3月销售废渣12591.3元,2021年6月销售废渣17895.00元,2021年8月销售废渣15830.00元,2021年10月销售废渣16910.00元,2021年12月销售废渣16749.2元,你单位将玻璃废渣进行销售处理,共计含税收入79975.5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2021年少缴增值税9200.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2.72元,教育费附加159.7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6.4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
对你单位因偷税少缴的增值税44691.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14.89元、企业所得税9478.44元,处以少缴税款55784.50元50%的罚款27892.25元。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10813.63元50%的罚款5406.82元。
33299.07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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