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康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湾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建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5796329345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111号绿地国博广场10号楼6层9号-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1-07
2016-01-07
(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648号
产品责任纠纷
许**与武汉康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湾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5﹞126号
当事人自述于2023年12月经湖北万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谭某介绍,开始从湖北万康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药品。每次进货先由当事人采购员江某与谭某介绍的陈某通过微信对接,对方再通过上门或快递配送药品。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期间,当事人通过上述渠道从湖北万康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5个品种药品共3353盒,进货总金额为181045元。当事人进货时仅留存了对方提供的《湖北万康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随货同行)单》和供货商资质资料,无法向本局提供药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每次货款均通过转账形式支付给田某、黄某或谭某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均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武汉市医疗保障局调查情况,湖北万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仅在2024年6月前与武汉康恩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9家药店存在业务往来,实际只向当事人供应过蓝芩颗粒等9种药品共430盒,供货金额共计10535.5元。当事人提供的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随货同行单,经该公司辨认均为虚假单据,当事人供述的湖北万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谭某已于2024年6月离职,田某、黄某等人与该公司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或业务往来关系。当事人进货时未核实谭某、陈某等人员的业务员身份,从其手中采购的非湖北万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供应的药品共计46个品种2953盒,进货金额为171157.50元。当事人共销售上述药品2834盒,销售金额共计199734.77元,剩余库存于2025年4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扣押。本局认定当事人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的行为,违法货值金额为205348.15元,违法所得为199734.77元。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店内仅配备一名经注册的执业药师冯某,其长期未到店上班,当事人无法向本局提供其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以及缴纳社保记录。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销售处方药,构成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因门店计算机系统更新,当事人仅保存2024年6月21日至今的处方药销售记录,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20日期间的处方药销售记录均已遗失,当事人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保存5年内药品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99734.77元,并处410696.3元的罚款。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9734.77元;3.罚款410696.3元。
410696.30元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9-0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