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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巷子里休闲吧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段治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2MA6PLC2J6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平坡镇平坡村委会鸡邑铺村(漾濞古驿温泉有限公司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漾处罚〔2025〕12号
经查,当事人在开展餐饮服务活动过程中存在以下两个违法行为: 一是当事人《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超过核准有效期,在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期间仍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自制饮品)。当事人《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2023年6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截止2025年7月29日被我局检查发现立案期间,当事人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仍在漾濞县平坡镇平坡村平坡街店铺内开展自制饮品制售活动。据当事人供述,2025年6月21日至2025年7月29日期间共销售自制饮品葡萄汁1杯,销售价为8元/杯;冰纯柠檬水2杯 ,销售价为8元/杯;水蜜桃脏脏奶茶1杯,销售价为8元/杯。 二是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自制饮品),现场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9个品种共10盒(桶、瓶)。其中:①桂花米酿果味酱1盒,购进价为35元/ 盒;②菠萝果酱2/3桶,购进价为35元/ 桶;③葡萄汁饮料1瓶,购进价为38元/ 瓶;④葡萄汁风味饮料浓浆2/3瓶,购进价为35元/ 瓶;⑤草莓汁1瓶,购进价为32元/瓶;⑥乌梅味调味糖浆1/2瓶,购进价为32元/ 瓶;⑦金桔柠檬果味饮料浓浆1/2瓶,购进价为32元/ 瓶;⑧桑葚果酱1/3盒,购进价为32元/ 盒;⑨水蜜桃味果泥1.25盒,购进价为28元/ 盒。期间,使用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进行自制饮品制售,共销售了葡萄汁1杯(由葡萄汁饮料和葡萄汁风味饮料浓浆调配),销售价为8元/杯;冰纯柠檬水(金桔柠檬果味饮料浓浆搭配新鲜柠檬)2杯 ,销售价为8元/杯;水蜜桃脏脏奶茶(加入了水蜜桃味果泥)1杯,销售价为8元/杯。 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为:35×1+35×2/3+38×1+35×2/3+32×1+32×1/2+32×1/2+32×1/3+28×1.25=229.33元(以食品原料购进价格计算),8×4=32元(已制售4杯饮品金额),229.33+32=261.33元;违法所得为8×4=32元。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共10盒(桶、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贰元整(¥32.00元);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收入共计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贰元整(¥2532.00元),上缴国库。
2500.00元
漾濞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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