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玖通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日献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522MACCUNFE6T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瓦店乡商品街1号院(原乡政府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2
(2026)粤0306民初6579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交执0204罚﹝2024﹞045号
2024年11月18日5时4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李浩、袁豪(执法证号:24020071258、24020071344)在G4215蓉遵高速K295赤水收费站出口88通道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驾驶员张伏军驾驶豫EK9833/豫E36L3挂号车由赤水收费站驶出,经现场勘验检测:该车车辆(挂车)所有人为安阳玖通物流有限公司,车型为五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货物为器械配件(不可解体),经赤水收费站出口88通道称重检测数据48.24吨,超重5.2吨。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车外廓尺寸为长16.8米、宽3.0米、高3.5米,超长0米、超宽0米、超高0米。该车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牵引车及挂车均办理了道路运输证为:豫交运管安字410522010421号(挂:豫交运管安字410522010500号)。驾驶员张伏军取得了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410511********1219。当事人安阳玖通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书编号:黔交执0204责改[2024]045号)内容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的行政处罚。
2500.00元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二支队
2024-11-19
2
闽交执泉高二﹝2024﹞罚字第159号
2024年09月11日19时45分,安阳玖通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驾驶员朱化锋驾驶车牌号为黄豫ER2063﹝黄豫EB781挂﹞的肆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污水处理器,在高速公路秀永高速岵山服务区经现场检测车货总高度4.9米,总宽度4.5米,超过限值0.9米、1.95米,2024年09月20日,执法人员将车辆押至湖洋收费站出口称重检测及再次测量,该车车货总质量33.6吨,未超重,总高度4.9米,总宽度4.5米,分别超过限值0.9米、1.95米,且无法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黄豫ER2063﹝黄豫EB781挂﹞的肆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违法超限运输的嫌疑。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日安阳玖通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驾驶员朱化锋驾驶的黄豫ER2063﹝黄豫EB781挂﹞号肆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污水处理器从河南郑州巩义运往永春湖洋的泉州技师学院﹝永春校区﹞。该车为肆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均为实轴﹞,车货总高度4.9米,总宽度4.5米,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12号﹞规定的超限认定标准,该车车货总高最大值允许为4米,超限0.9米、车货总宽最大值允许为2.55米,超限1.95米。朱化锋对检测数据没有异议。该车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11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09-20
3
闽交执泉高二﹝2024﹞罚字第160号
2024年09月11日19时50分,安阳玖通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驾驶员曹海亮驾驶车牌号为黄豫EC2553﹝黄豫E85861挂﹞的肆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污水处理器,在高速公路秀永高速岵山服务区经现场检测车货总高度4.9米,总宽度4.5米,超过限值0.9米、1.95米,2024年09月20日,执法人员将车辆押至湖洋收费站出口称重检测及再次测量,该车车货总质量33.55吨,未超重,总高度4.9米,总宽度4.5米,分别超过限值0.9米、1.95米,且没有《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黄豫EC2553﹝黄豫E85861挂﹞的肆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违法超限运输的嫌疑。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日安阳玖通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驾驶员曹海亮驾驶的黄豫EC2553﹝黄豫E85861挂﹞号肆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污水处理器从河南郑州巩义运往永春湖洋的泉州技师学院﹝永春校区﹞。该车为肆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均为实轴﹞,车货总高度4.9米,总宽度4.5米,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12号﹞规定的超限认定标准,该车车货总长最大值允许为4米、2.55米,超限0.9米、1.95米。驾驶员曹海亮、受托人朱化锋对检测数据没有异议。该车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11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