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传之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颖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6W265C4J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东方米兰国际城一期临街商业46号楼4层104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19
2025-04-17
(2025)陕7102民初45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姚*与刘*、陕西传之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7交罚﹝2025﹞164号
2025年05月07日09时22分,我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巡查时,发现窦鸿君驾驶陕 AAR8109号机动车载客营运,我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询问得知,窦鸿君驾驶陕 AAR8109号机动车通过使用及时用车平台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1人从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大明宫院区东侧到西安站,驾驶员接单手机中及时用车系统结算本趟车费 7.6元。检查现场窦鸿君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轻微并得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20
2
陕0302交罚﹝2025﹞114号
陕西传之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23
3
陕0112交罚﹝2024﹞123号
2024年10月28日15时23分许本机构执法人员张靖靖、叶亚军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铁站 G口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陕 AAH2703埃安牌小型轿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何龙飞收到高德网约车聚合平台(及时用车)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西安高新技师学院(北门)到纺织城(地铁站),驾驶人何龙飞手机当时显示平台已垫付12.09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陕西传之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陕西传之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陕 AAH2703号车租赁给何龙飞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