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甘田有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CKLHJ41P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瑞州街道莱茵花园3栋(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6﹞214号
当事人在2025年1月9日至2026年3月17日物业收费过程中收取了业主物业服务费又另外收取居民车牌录入费的行为,违反了《高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明码标价规定,公布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及房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公示标明的费用。”第二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或高安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属于在其公示的收费项目之外另行收取的未予标明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共计向业主收取居民车牌录入费人民币2200元。 2026年3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已向业主退还22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4400元上缴国库。
44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