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江滨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继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081813010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东风大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5﹞410号
榆树市江滨酒业有限公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五棵树镇东风大街,经营范围为:白酒酿造、配制酒生产、销售。该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生产净含量为1L的江滨金小米酒(配制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原酒(玉米、小米)、(枸杞、大枣)浸泡液、焦糖色、柠檬黄,执行标准为GB/T27588;2024年11月13日生产的1L小米酒“配制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原酒(玉米、小米)、(枸杞、大枣)浸泡液、焦糖色、柠檬黄,执行标准为GB/T27588;2024年8月13日受榆树市古谷酒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2L“满龙湾小米酒”(配制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原酒(玉米、小米)、(枸杞、大枣)浸泡液、焦糖色、柠檬黄,执行标准为GB/T27588;2023年11月7日生产的1L“枸杞酒”(配制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小米酒、枸杞浸泡液,执行标准为GB/T27588,标签标注有中国白酒行业知名品牌字样。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该白酒标签上未标注其真实属性,构成标签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生产净含量为1L的江滨金小米酒10箱,售价48元/箱;2024年11月13日生产的1L小米酒10箱,售价45元/箱;2024年8月13日受榆树市古谷酒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2L“满龙湾小米酒”10箱,售价45元/箱;2023年11月7日生产的1L“枸杞酒”10箱,售价48元/箱,货值金额1860元。违法所得为186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60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6
2
榆市监行处字﹝2025﹞236号
榆树市古谷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榆树市江滨酒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生产的“满龙湾”红高粱酒使用的商品条码是6953768391429。经查询该条码是榆树市江滨酒业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第四条第一项“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对委托加工的产品使用商品条码做出了明确规定。上述行为构成受他人委托生产产品未使用委托方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榆树市江滨酒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生产“满龙湾”红高粱酒50箱,售价50元/箱,涉案金额为250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9
3
榆市监行处字﹝2024﹞117号
榆树市江滨酒业有限公司,位于榆树市五棵树镇东风大街,经营范围为:白酒、配制酒加工、灌装、销售。该公司于2020年9月18生产的纯粮原浆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原酒、食用酒精、食用香料,执行标准为GB/T20822。纯粮白酒配料表中应不包含食用酒精、食用香料,该白酒标签上用粗体字标注有纯粮原浆酒字样,配料表中含有食用酒精、食用香料,构成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继平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生产纯粮原浆酒30箱,售价50元/箱,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为150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2
4
榆市监行处字﹝2024﹞102号
榆树市江滨酒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生产小米酒30箱,售价50元/箱,货值金额1500元,抽样基数4桶,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40元,,2024年5月22日,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小米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明示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签标注的酒精度与其标签标注内容不符。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5
榆市监行处字﹝2024﹞78号
榆树市江滨酒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生产的小米原粮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原酒、食用酒精、(枸杞、大枣)浸泡液、食用香料,执行标准为GB/T27588,标签上用粗体字标注有小米原粮酒字样,未标注小米成分,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