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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江滨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继平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0818130101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东风大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6〕209号
经查,榆树市江滨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龚继平,于2013年12月04日取得营业执照,该公司位于榆树市五棵树镇东风大街,经营面积1400平,于2025年9月13日共生产了80桶净含量125ml,未标注食品添加剂“焦糖色和柠檬黄,于2025年11月20日在网上以每桶12.5元销售了80桶,截止案发,该批次小米酒库存0桶,共计货值金额1000元。
2026年2月10日,我执法人员到达榆树市江滨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成品库内域有20桶“江滨小米酒”为标签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其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3日,未标注食品添加剂“焦糖色和柠檬黄。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标签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的生产加工、出厂检验、销售记录,于2025年9月13日生产了80桶该批次食品,截止案发,销售批次小米酒80桶,每桶12.5元,库存0桶,共计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小米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秉承过罚相当原则,建议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600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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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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