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水华 | 注册资本:3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6MA6K72PA0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新哨镇新发社区小以则村小组(东风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4
(2024)云2504民初865号
合同纠纷
李**,弥勒市源茂养殖有限公司,杨**
弥勒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2
2024-06-24
(2024)云2504民初860号
合同纠纷
弥勒市猪多多牧业有限公司,李*,许**
弥勒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3
2024-06-24
(2024)云2504民初859号
合同纠纷
陈**,弥勒市沐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
弥勒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4
2024-04-09
(2024)云2504民初859号
合同纠纷
弥勒市沐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陈**
弥勒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5
2024-03-28
(2024)云2504民初860号
合同纠纷
许**,李*,弥勒市猪多多牧业有限公司
弥勒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6
2024-03-28
(2024)云2504民初865号
合同纠纷
弥勒市源茂养殖有限公司,李**,杨**
弥勒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5
2023-12-26
(2023)云25民终28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弥勒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李**、杨**二审民事判决书
2043134.18元
民事案件
2
2024-01-15
2023-12-26
(2023)云25民终282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弥勒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陈**二审民事判决书
1004561.62元
民事案件
3
2024-01-12
2023-12-25
(2023)云25民终28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弥勒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李*、许**二审民事判决书
2087782.74元
民事案件
4
2023-08-08
2023-06-14
(2023)云2504财保60号
财产保全
弥勒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李**、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1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3-08-08
2023-06-14
(2023)云2504财保62号
财产保全
弥勒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张*、郭*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1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6
2023-08-08
2023-06-14
(2023)云2504财保59号
财产保全
弥勒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叶*、孙**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1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7
2023-07-24
2023-06-14
(2023)云2504财保61号
财产保全
弥勒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李*、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1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8
2023-07-24
2023-06-14
(2023)云2504财保63号
财产保全
弥勒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高**、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1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9
2023-07-24
2023-06-14
(2023)云2504财保58号
财产保全
弥勒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唐**、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1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弥环罚﹝2025﹞12号
发现该养殖场自2025年5月先后3次将储液池中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排放至厂区北面租用的牧草地,共计排放2400M3;该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查处。
2025年11月25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的弥勒市新虹泉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发现该养殖场北面牧草地中有养殖废水残留痕迹。经现场调查,你公司自2025年5月先后3次将储液池中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排放至厂区北面租用的牧草地,共计排放2400M3。 经查,公司的行为违反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规定。根据《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规定,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尿液和相应污水统称禽畜粪肥,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11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水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黄小波、刘贤鹏)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养殖小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关于弥勒温氏畜牧有限公司黄小波任职情况说明1份等。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 2. 2025年11月25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6张,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弥勒市新虹泉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营运期污水核算复印件摘抄。证明你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2025〕12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遵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排放禽畜粪肥2400M3,排放总量大,环境危害风险较大的实际情况,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
48000.00元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