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炳三区吉靓轩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仿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402MA66CX244W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攀枝花市东区炳三区新福路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攀东市监处〔2024〕51040224000307号
1.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9日注册成立,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本案涉案主体是: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炳三区吉靓轩超市。
2.经查,当事人为了收银方便,省去分币找零,在春节或者其他节日外场活动销售时,将一台条形码打印计价秤设置了分度值“四舍五入”。活动结束后,放入卖场散装食品区域后未调试还原,并继续对散装食品称重计价。当事人依法对条形码打印计价秤进行了计量检定。
3. 当事人在散装食品待售区域摆放有八角(大厨),重量:0.066kg,单价:179.80元/kg,总价:11.90元,重量与单价乘积应为0.066x179.8=11.8668元;桂皮,重量:0.100kg,单价:159.80元/kg,总价:16.00元,重量与单价乘积应为:0.100x159.80=15.98元。当事人在应付款金额的“分”值进行了“四舍五入”。
4.举报人提供的2024年4月23日收银小票显示香叶价格59.6,重量0.048,重量与单价乘积应为:2.86,小票售价2.9,多收0.04;山药脆片价格25.8,重量0.2,重量与单价乘积应为:5.16,小票售价5.2,多收0.04;小米椒价格15.96,重量0.092,重量与单价乘积应为:1.47,小票售价1.5,多收0.0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供在应付款金额的“分”值进行“四舍五入”的收银数据。故此案货值金额2.9+5.2+1.5=9.6元,违法所得0.11元。
没收违法所得0.000011万元,罚款0.1000万元
1000.00元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2
2
攀东市监处〔2024〕51040224000281号
2024年6月18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对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枣树坡吉靓轩超市经营的夏橙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4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调查2024年6月15日,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吉靓轩超市从攀枝花市仁和区邓姐水果店采购被抽样的夏橙3件,分别配送到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枣树坡吉靓轩超市1件,到当事人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炳三区吉靓轩超市2件。2024年6月15日,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吉靓轩超市从攀枝花市仁和区邓姐水果店采购被抽样的夏橙3件,带框85.6kg(净重73.8kg),单价5.6元/kg,采购金额共是479元。当天配送到吉靓轩超市炳三区店48.5kg,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是9.96元/kg,销售金额483元。
当事人能提供有关商品配送单、供货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邓姐水果店的销售票据和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以及成都市蒲江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证明等文件。
没收违法所得0.0483万元
0.00元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3
攀东市监处〔2024〕51040224000119号
1.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12月29日,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2024年4月9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对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炳三区吉靓轩超市正在销售的豇豆(产品名称:豇豆、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4-08、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4月23日由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SWJG202400804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上述被抽检该批次豇豆的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为≤0.01,实测值为0.028,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为No:SWJG20240080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WJG202400804)及相关文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抽检结果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在法定期限内无涉案产品召回。
2024年4月9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对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炳三区吉靓轩超市正在销售的韭菜(产品名称:产品名称:韭菜、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4-08、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5月10日由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SWJG202400801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上述被抽检该批次沃韭菜的镉(以 Cd 计)项目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090,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为No:SWJG20240080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WJG202400801)及相关文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抽检结果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在法定期限内无涉案产品召回。
3.当事人于2024年4月8日从攀枝花市智慧物流商贸城汪敏处购进17.9kg涉案豇豆,购进价格为10.89元/kg,进货金额一共194.93元。涉案豇豆售价5.36元/kg,截至送达抽检报告之日涉案豇豆15.07kg已售出,剩下的全部销毁。商品总销售金额80.79元。故货值金额为95.99元,违法所得为80.79元,当事人提供已进货票据复印件。
4.当事人于2024年4月9日从攀枝花市智慧物流商贸城曾长菊处购进43kg涉案韭菜,购进价格为2.60元/kg,进货金额一共111.70元。涉案韭菜售价4.96元/kg,截至送达抽检报告之日涉案韭菜27.66kg已售出,剩下的全部销毁。商品总销售金额137.20元。故货值金额为213.28元,违法所得为137.20元,当事人提供已进货票据复印件。
综上,货值金额309.27元,违法所得共计217.98元。
4.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批次豇豆和韭菜的进货票据、农残检验证明及供应商资质复印件等并记录了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没收违法所得0.021798万元
0.00元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