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满福园日用百货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柯晓慧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EHH5E2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城关镇烧田村八组粮食储运站对面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3〕345号
本局于2023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3〕258号),要求当事人三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贵宾郎酒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文件、销售记录台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贵宾郎酒是2021年1月17日从吴平超市负责人陈国良手中转让商店时转让过来的商品,转让数量:56盒,购进价格:40元/盒,销售价格:55.00元/盒,未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之规定,认定上述贵宾郎酒的销售价格为55.00元/盒,违法经营额为308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贵宾郎酒56盒(浓香型,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