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阿隆锁网络服务部(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包春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770818263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运河街道湖潭路47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6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1月17日,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有间信息服务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公众聚集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有间信息服务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有间信息服务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30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20
2
杭临平文综罚字〔2023〕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平文综罚字〔2023〕30号; 被处罚人名称: 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有间信息服务部;主要违法事实: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文号:杭临平文综罚字〔2023〕30号; 被处罚人名称: 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有间信息服务部;主要违法事实: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元
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