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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金科桥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建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7MAAJMT5H2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平塘县金盆街道金科商业廊桥1层21、22、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3]45号
经查明:上述化妆品是当事人从平塘县万顺达日用百货配送中心购进,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分别为:购进价格13元/瓶,销售价格15元/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仍摆放在货架上待售。因当事人未做销售台账,我局不能核实超过使用期限后的销售数量,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涉案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金额共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货架上摆有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进行销售的事实; 证据材料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物品进货渠道、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 证据材料3.《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ZF-18号),证明我局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材料4.《财务清单》1份,证明扣押涉案物品数量。 证据材料5.检查现场拍摄图片4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经营状况,涉案化妆品摆放位置,涉案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事实。 证据材料6.现场执法检查影像光盘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对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材料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经营主体经营资格,及被询问调查人的身份; 证据材料8.《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检查经营场所商品。 以上证据的提供者均已签字或盖章确认。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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