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秀屿路加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美霞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5MA33BFUL9W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上塘村疏港大道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18
(2023)闽0305民初7820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林**
莆田秀屿路加医院有限公司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莆秀卫医罚﹝2025﹞23号
莆田秀屿路加医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莆田秀屿路加医院有限公司在未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眼科”的情况下,于2025年8月10日使用外科医师辛腾赐为患者“刘奇功”开展“角膜异物剔除术”的眼科诊疗活动,收取费用人民币70.5元。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参照《莆田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序号3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秀屿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序号90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B项:“超出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1万元以下。”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2025年11月4日,我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秀卫医罚告﹝2025﹞21号﹞,截至2025年11月12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现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0.5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
2025-11-14
2
莆秀市监处罚﹝2025﹞07140002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为林某英、黄某尾、林某井等20名住院患者的左膝关节及右膝关节各开展了1次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和1次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三维重建加收﹞。当事人在结算收费时,将左膝关节和右膝关节各自收费,因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的单价为168元/部位,当事人对每个患者收费2个部位,即每个患者收费336元,当事人共计收费6720元,故当事人多收取上述住院患者3360元。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三维重建加收﹞的单价为49元/部位,当事人对每个患者收费2个部位,即每个患者收费98元,当事人共计收费1960元,故当事人多收取980元。根据莆田市医疗保障局秀屿分局复函及《莆田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各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医院为患者的双膝关节开展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三维重建加收﹞时,双膝关节均应该按照1个部位进行收费。上述20名患者的医保类型均为城乡居民医保,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的职工医保自付比例为20%,城乡居民医保自付比例为50%,故当事人多收取的3360元中,患者自付1680元,医保基金支付1680元;而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三维重建加收﹞的职工医保自付比例为20%,城乡居民医保自付比例为50%,故当事人多收取的980元中,患者自付490元,医保基金支付490元。综上,当事人采取重复收费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为4340元。另查,当事人已退回11名患者共计1193.5元,于2025年2月13日退回莆田市医疗保障稽核技术中心账户8309元。
1.责令当事人改正其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76.5元;3.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85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1826.5元,上缴国库。
10850.00元
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3
莆医保处罚﹝2024﹞501号
经核查,该医院存在重复收费和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六﹞项之规定,应予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57112.4元的1倍罚款计人民币57112.4元。
57112.40元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4-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