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应华 | 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98F1H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天河路3号11栋2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6
(2025)川0191民初32167号
中介合同纠纷
王**
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花蜘蛛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9
(2024)川01民终186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成都万舟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潘*,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7-03
(2024)川0192民初45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潘*,成都万舟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4
2024-05-30
(2024)川0107民初989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文**
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钟**,成都万舟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5
2023-11-23
(2023)川0121民初608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周**
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之源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易行出行旅游有限公司,北京高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刘*,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6
2023-03-21
(2023)川0180民初1062号
运输合同纠纷
陈*
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佳富宝顿物流有限公司,李**
简阳市人民法院
7
2023-03-06
(2023)川0180民初1062号
运输合同纠纷
陈*
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佳富宝顿物流有限公司,李**
简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8
(2025)川0191民初32167号
中介合同纠纷
王**
成都花蜘蛛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川010102交罚﹝2025﹞217号
2025年10月1日,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部战区医院处对邓翔驾驶的川ADP6750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正在通过“美程出行”平台从事网约车营运。经系统查询核实到驾驶员邓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成都市网约车监管平台查询结果也显示无该车当日行程订单数据,“美程出行”为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运营APP。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驾驶员身份证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当事人构成未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传输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行为,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二万元
20000.00元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25
2
川010102交罚﹝2025﹞216号
2025年10月1日,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部战区医院处对邓翔驾驶的川ADP6750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正在通过“美程出行”平台从事网约车营运。经系统查询核实到驾驶员邓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成都市网约车监管平台查询结果也显示无该车当日行程订单数据,“美程出行”平台为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运营APP。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驾驶员身份证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当事人构成经营者使用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行为,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6
3
川010103交罚﹝2025﹞165号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成都市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移交案件称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派单给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川A2B6B7车的情况,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向该车派单,由于公司平台录入识别错误,工作联系单中订单信息截图显示该订单承运车牌号为川A286B7而不是川A2B6B7,实际上该平台注册及接单车辆均为川A2B6B7,川A2B6B7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提供服务的车辆无有效运输证。当事人为一年内初次违法,违法情节一般。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音视频、图片证据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06
4
川010105交罚﹝2025﹞439号
2025年6月17日,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成都西站万通路对川AAA4354车辆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赵阳驾驶该车通过美程出行平台接单,驾驶员赵阳和川AAA4354车是美程出行平台的注册驾驶员和注册车辆。驾驶员赵阳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川AAA4354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日驾驶员所完成订单,均未能上传到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者使用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参照《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自由裁量基准(客运出租汽车部分)》,当事人一年内二次及以上违法,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图片资料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9
5
川010105交罚﹝2025﹞440号
2025年6月17日,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成都西站万通路对川AAA4354车辆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赵阳驾驶该车通过美程出行平台接单,驾驶员赵阳和川AAA4354车是美程出行平台的注册驾驶员和注册车辆。驾驶员赵阳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川AAA4354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日驾驶员所完成订单,均未能上传到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传输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参照《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自由裁量基准(客运出租汽车部分)》,当事人一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违法情节严重。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图片资料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二万元
20000.00元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9
6
川010112交罚﹝2025﹞616号
2025年7月22日9时53分,成都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青白江支队四大队执法人员在成都市青白江区G108K2186处对号牌为川ADG8209的白色小型轿车进行检查,车上除1名男性驾驶员外还有1名女性乘客。通过询问驾驶员马瑞星得知,其驾驶号牌为川ADG8209的小型轿车,于2025年7月22日9时41分通过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平台美程出行接网约车订单接到乘客,由龙虎小区B区(1号门)至远洋成都青白江产业园(2号门),现场检查车牌与驾驶员信息和订单信息显示一致。当事驾驶员马瑞星现场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查询,川ADG8209的小型轿车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马瑞星还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使用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其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驾驶员马瑞星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驾驶员马瑞星电子驾驶证截图、司机端取证、乘客端取证、川ADG8209《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记录、马瑞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查询记录、违法记录查询、受委托人党孟乔身份证复印件、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朱应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6
7
成交执罚﹝2024﹞011508295号
2024年10月18日09时29分,成都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李勇、冯家泰在出示证件后,对位于成都市郫都区人民医院门口使用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美程出行APP)的川ADP0066小型轿车检查时,当事驾驶员杜万里手机软件订单信息显示从和润国际载客到成都市郫都区人民医院,显示车费22.40元(已收)。当事驾驶员杜万里现场无法出示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当事驾驶员杜万里陈述:2024年10月18日09时,我接到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美程出行APP)平台公司派车信息,平台派单让我在和润国际载客到成都市郫都区人民医院,显示车费22.40元(已收)。我没有取得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经查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公司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检查视频等予以佐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2
8
川010115交罚﹝2025﹞164号
2025年3月4日09时48分,成都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李建国、彭晓庆在出示证件后,对位于成都市郫都区人民医院门口使用四川吉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美程出行APP)的川ADH0489风神牌小型轿车检查时,当事驾驶员杨佐明手机软件订单信息显示从府河别样城载客到成都市郫都区人民医院,显示车费23.70元(已收)。当事驾驶员杨佐明现场无法出示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经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查询查验经营者属于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违法,违法情节较重。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者使用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端订单信息、车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查验证明、乘客手机端订单信息、公司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制件、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制件、公司委托书、公司委托人签字视频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18
9
川010115交罚﹝2025﹞31号
2025年2月26日10时30分,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位于犀浦地铁站羊锦文驾驶的川ADJ4332比亚迪牌小轿车进行检查时,该车驾驶员通过美程出行APP软件接单,从郫都区恒大帝景小区运载3人前往犀浦地铁站,按手机显示收取费用9.60元,羊锦文现场无法出示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者使用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驾驶员订单、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现场执法视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查验信息、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04
10
川010115交罚﹝2025﹞36号
2025年2月21日10时30分,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位于郫都区人民医院杨路驾驶的川ADW7541比亚迪牌小轿车进行检查时,该车驾驶员通过美程出行APP软件接单,从郫都区万达广场运载1人前往郫都区人民医院新院区,按手机显示收取费用11.90元,杨路现场无法出示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者使用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驾驶员订单、现场执法视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查验信息、公司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