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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亚美容仪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志才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BNBJJ945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桃源西街34号A栋四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4
(2025)粤0192民初7101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沈**
广州科亚美容仪器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2
2025-04-02
(2025)粤0192民初7101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沈**
广州科亚美容仪器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161号
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对广州科亚美容仪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生产的“1代台式黑珍珠十合一(电美容仪)”和2023年6月20日生产的“二代台式氢氧大气泡(电美容仪)”产品,2款产品在2023年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网红小家电(电美容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其中: “1代台式黑珍珠十合一(电美容仪)”【规格型号:abs手柄】产品共计生产10台,成本价为900元/台,销售价格为1000元/台,抽检1台,剩余的9台(含2台备样)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10000元,违法所得900元。涉案产品已无法召回。 “二代台式氢氧大气泡(电美容仪)”【规格型号:六合一基础款】产品共计生产5台,成本价为600元/台,销售价格为700元/台,抽检2台,剩余的3台(含1台备样)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3500元,违法所得300元。涉案产品已无法召回。 上述两款产品货值总计135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实。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所检验第4、6、12、14项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15-2008标准,第18项不符合GB 4343.1-2018标准。依据《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网红小家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涉案产品不合格的项目属于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均属于严重不合格项目,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四(产品质量监管类)第14项的从重情节。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1代台式黑珍珠十合一(电美容仪)”“二代台式氢氧大气泡(电美容仪)”产品,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二、罚款22000元。 以上建议当否,呈局领导审批。
当事人:广州科亚美容仪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MABNBJJ94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桃源西街34号A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 :谢志才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生产的“1代台式黑珍珠十合一(电美容仪)”和2023年6月20日生产的“二代台式氢氧大气泡(电美容仪)”产品,2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其中: “1代台式黑珍珠十合一(电美容仪)”产品共计生产10台,成本价为900元/台,销售价格为1000元/台,抽检1台,剩余的9台(含2台备样)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10000元,违法所得900元。涉案产品已无法召回。 “二代台式氢氧大气泡(电美容仪)”产品共计生产5台,成本价为600元/台,销售价格为700元/台,抽检2台,剩余的3台(含1台备样)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3500元,违法所得300元。涉案产品已无法召回。 上述两款产品货值总计135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我局已于2024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不合格的项目中第4、6、12、14项属于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属于严重不合格项目,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四(产品质量监管类)第14项“……严重不合格项目在三项及三项以上的; ”的从重情节。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1代台式黑珍珠十合一(电美容仪)”“二代台式氢氧大气泡(电美容仪)”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二、罚款2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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