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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永恒注册资本:11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81662295768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钟祥市胡集镇王集工业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18
(2021)鄂0881民初1069号
合同纠纷
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沃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余**
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人民法院
2
2021-04-26
(2020)鄂0881民初1885号
不当得利纠纷
湛江新中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
荆门市钟祥市人民法院
3
2021-03-01
(2021)鄂0881行初7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何**
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门市钟祥市人民法院
4
2020-10-29
不当得利纠纷
湛江新中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人民法院
5
2020-10-27
(2020)鄂0881行初31号
何**
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6
2020-10-27
何**
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人民法院
7
2020-10-15
(2020)鄂0881民初2265号
劳动争议
何**
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3-05
申请公示催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
公示催告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8
2023-01-13
(2023)鄂0881执62号
不当得利纠纷
湛江新中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511700.25元
执行案件
2
2022-11-16
2022-09-26
(2022)湘0722民初19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中农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古丈县林美农药化肥批发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315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4-25
2022-03-21
(2021)鄂1303执28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湖北禾益农生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1-05
2021-04-28
(2020)鄂0881民初1885号
不当得利纠纷
湛江新中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4-27
2021-04-19
(2021)鄂08民终314号
劳动争议
何**、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39346.75元
民事案件
6
2021-04-07
2021-03-02
(2021)鄂0881行初7号
行政给付
何**与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7
2020-12-02
2020-10-30
(2020)鄂0881民初2265号
劳动争议
何**与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4933.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11-17
2020-11-04
(2020)鄂0881行初31号
行政给付
何**与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9
2020-05-20
2020-05-12
(2020)鄂08民终41号
不当得利纠纷
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湛江新中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3-14
2016-03-14
(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45号
朱**与湖北沃裕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沃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51727.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钟祥市监处罚〔2026〕50号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涉案两批次复合肥料库存。本局于2026年1月9日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以不合格复合肥料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到山西运城闻喜县郭家庄丰之禾农资店涉案金沃裕牌17-23-5复合肥料2吨,销售价2700元/吨,货值金额5400元,生产成本价2610元/吨,销售获利180元。 当事人销售到常德市武陵区美丰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部涉案复合肥料5吨,销售价2840元/吨,货值金额14200元,生产成本价2750元/吨,销售获利450元。上述两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9600元,销售获利63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26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630元。
26000.00元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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