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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豪泰达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爱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000547736740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归德堡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阳市监处罚〔2026〕6号
2025年12月01日,根据上述线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模塑聚苯乙烯泡沫板(EPS),规格型号:1200mm×600mm×50mmII-B1-037级 18Kg/m3,经该公司受委托人陈建利在询问笔录中供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是个人少量预定后生产的,共生产了43.2m3,由于备样的15平方(0.75m3)自身保管不善,备样沾水封条破损,导致不符合检验条件。当做废料使用了几块,到检查时备样的15平方(0.75m3)仅剩余10.8平方(0.54m3),销售了42.45m3(含抽检0.75m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上述抽检不合格(抽检备样剩余:0.54m3)模塑聚苯乙烯泡沫板(EPS),报请领导批准,于2025年12月01日予以扣押。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榆阳市监强制【2025】80号。 榆林市豪泰达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模塑聚苯乙烯泡沫板(EPS)”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该批产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4日定量生产,截至2025年12月01日调查时,经询问该公司受委托人陈建利在询问笔录中供述及提供的生产记录和销售发货清单当事人共计生产43.2m3,生产成本为165元/m3,由于备样的15平方(0.75m3)自身保管不善,备样沾水封条破损,导致不符合检验条件。当做废料使用了几块,到检查时备样的0.75m3仅剩余0.54m3,售出42.45m3(含抽检0.75m3)。销售额为174元/m3,每立方米获得利润9元,货值金额为7516.8元,违法所得382.05元。
1.没收不合格产品模塑聚苯乙烯泡沫板0.54m3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捌拾贰元零角伍分(382.05元); 3.给予当事人货值金额等值1.6倍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零贰拾陆元捌角捌分(7516.8×1.6=12026.88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零捌元玖角叁分(12408.93元)。
12026.88元
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2
榆阳市监处罚〔2025〕126号
2025年07月08日我所执法人员在对该企业特种设备使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7月16日进行问题隐患排查“回头看”发现该企业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榆林市豪泰达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报请相关领导批准,已于2025年07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 榆林市豪泰达工贸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经榆林市豪泰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爱军授权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利进行询问调查,承认了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11000.00元
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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