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真道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晓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2070039015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北、远东大街西华远·新家园31栋6单元1层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兰市监处罚﹝2023﹞1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2023年1月当事人的药品采购人员(王宏双)为了图便宜在药房网商城(入驻此平台的经营者均为药品零售企业)里问了海曲泊帕乙醇胺片等药品时,微信昵称“小透明”加了王宏双的微信。王宏双在京东平台将恒曲及艾瑞颐信息对外展出。2023年3月、4月,有人在京东平台下单后,王宏双通过微信向“小透明”购买了恒曲,并由小透明将药品发到指定的收货地址。截止6月14日,当事人以此种方式从“小透明”处以每盒850.00元的购进价格共购进了2盒恒曲(海曲泊帕乙醇胺片),并在京东平台分别以单价1340.00元、1525.00元卖给了两位消费者(其中以1525.00元价格购买的消费者为恒瑞安排的人员)。当事人在购进恒曲(海曲泊帕乙醇胺片)时,“小透明”始终没有提供任何资质、票据、凭证给当事人,由于没有顾客订购艾瑞颐没有采购和销售过。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为消费者(非恒瑞人员)退了货款、同时召回了没有服用的药品。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哈尔滨真道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杨晓华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证明案件来源; 3.检查哈尔滨真道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场笔录》、我局执法人员对王宏双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购进恒曲(海曲泊帕乙醇胺片)的事实;4.王宏双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购进恒曲(海曲泊帕乙醇胺片)价格、数量等事实;5.当事人的在京东平台退款记录、消费者退回的药品,证明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召回已售出的药品从而减轻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0000.00元
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11-1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