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红寺堡区鹏胜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云军注册资本:21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303684247679G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吴忠市红寺堡区罗山路东侧延炼加油站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25
(2023)宁0303民初284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马**,马**,马**,马**,马**
红寺堡区鹏胜燃气有限公司,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马**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红市监处罚﹝2025﹞11号
经查,2024年11月5日,我局向红寺堡区鹏胜燃气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吴红市监限提〔2024〕1号),要求2日内提供:1.该公司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以来的气瓶购进的票据、合同等相关凭证;2.该公司办理的气瓶使用登记证及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3.该公司组织实施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和办理注销使用登记的相关资料;4.该公司气瓶的定期检验计划及定期检验报告。2024年11月29日,我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吴红市监责改〔2024〕特设1号),要求该公司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提供《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吴红市监限提〔2024〕1号)要求的相关材料,该公司未在通知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于2024年12月2日提供的经检验合格的21份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经吴忠市燃气公司鉴定,为伪造的检验报告,提供的制造年月为2018年至2019年期间的4237只液化石油气钢瓶信息汇总表为虚假材料,信息不真实。2025年3月24日,红寺堡区鹏胜燃气有限公司向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了使用登记证编号为瓶32宁C00001(19)的特种设备注销登记,注销的气瓶数为4237只,注销日期为2025年3月24日。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0000元。
70000.00元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2025-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