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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官氏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官春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MA35WAJD6W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泗洪村赤冈自然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744号
因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我局于2026年4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吴光伟、万华平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江西省官氏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WAJD6W,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泗洪村赤冈自然村,法人代表人:官春华,联系电话:15979000955。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3月24日下午,接南昌市局反馈,南昌市局至该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在该企业冻库内存有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的红烧老抽酱油,5桶红烧老抽酱油均已开封,每桶中均剩余五分之四左右,且未提供进货查验记录。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该企业正在经营,在该企业冻库外有5个宴泰牌红烧老抽酱油空桶,净含量均为10.5L,生产商:安徽宴泰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安徽省亳州市,生产地址: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老涡曹路2号,5桶红烧老抽酱油空桶中有2桶生产日期为2024.01.10,其余3桶生产日期为2024.01.20,该企业未提供以上红烧老抽酱油的进货凭证及进货查验记录。2026年3月27日,我局接到市局下发的关于本次飞行检查的《关于江西官氏食品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督办函》中反映该企业还存在以下问题:1、进入内包间消毒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2、进入内包间紫外灯不能正常运行;3、洗涤剂与原料、半成品等存在混放;使用复合木板与肉制品直接接触;4、防鼠设备安装不到位或不能正常运作;5、冷库内半成品投料记录不完整。6、未对生产车间温湿度做监测记录。7、出厂检验原始记录不全,未提供2月以后生产产品的出厂检验原始记录。8、未提供3月生产产品留样记录;9、原料库中存放半成品。 2025年9月12日,市局执法人员对江西省官氏食品有限公司开展飞行检查发现:1.厂区内各功能间积水严重,车间卫生较差;2.更衣、洗手等卫生设备设施未能正常使用;3.从业人员随意进出各功能间,生产现场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风险;4.检验室仪器均未按期检定,现场见一玻璃瓶装有透明液体,仅贴标签“硫”,无其他任何信息;5.原材料与包材、半成品混放;6.现场见标称“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冻品,无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现场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初步审查,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未按规定实施生产控制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县局领导同意,于2026年4月7日予以立案。 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并于2026年6月5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及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冻库内存有的红烧老抽酱油保质期为18个月,2桶生产日期为2024.01.10,其余3桶生产日期为2024.01.20。2024年5月7日当事人从供应商处购进8桶酱油(10.5L/桶)用于制作腊肉,6桶生产日期为2024.01.20(保质期为2025.07.20),2桶生产日期为2024.01.10(保质期为2025.07.10),通过调取当事人酱油的生产使用记录,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酱油后至酱油过期前共使用了40斤左右,当事人提供了2025年6月2日在该供货商处再次购进8桶该款酱油的进货凭证,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经过对当事人的现场情况、生产投料记录及成品销售记录进行核查,且当事人提供了书面的情况说明,当事人由于疏忽,未对过期的酱油原料及时清理,并在2026年3月24日下午被检查后误以为需要对酱油进行无害化处理,从而在3月24日下午6点左右将该酱油全部处理。2025年9月12日市局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上述6项问题后,我局在2025年9月16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026年3月24日市局对当事人进行了飞行检查,并经我局调查后,发现当事人在责令改正后,仍存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等方面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和证人的身份。 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三张,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投料记录、产品生产销售台账、酱油使用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产品的生产情况及酱油的使用情况。 5、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西官氏食品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督办函》(洪市监食生函〔2026〕23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等方面的问题。 6、我局2025年9月16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 7、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意识到错误,认真排查分析问题原因并整改。 案件性质: 本案中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减轻、从轻、从重情节,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兼顾过罚相当之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1、警告; 2、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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