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飞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金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756782452A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工业园C3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243号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1台锅炉(设备代码:11001052920160176)由宜春市远达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装改造,该锅炉办理了使用登记证,《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证书编号:C-AZGL20250181)显示锅炉下次内部检验时间为2025年11月,外部检验时间为2026年7月,截止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锅炉存在超过检验有效期仍然使用的情况;因生产经营需要,2025年6月,当事人从上海百强洗涤机械有限公司购入1台YC8系列槽式熨平机并投入使用,该设备中的4个Φ800不锈钢烘筒(设备代码:217032034202301259、217032034202301254、217032034202301257、217032034202301253)属第一类压力容器,由射阳县智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制造,产品标准:GB/T150.1~150.4《压力容器》,设备出厂附带《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压力容器)》,但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至2026年2月2日,被我局依法查获;另查明,当事人使用涉案的5台特种设备,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锅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力容器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