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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鸿孙中医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朗丽飞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MADH9NBY6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箭盘路36号综合科技大楼一楼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鱼卫医罚﹝2025﹞03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设立的鸿孙中医馆2024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期间,未按规定填写郭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杨某共5人的病历资料;2025年1月25日至2025年3月24日期间,未按规定填写25份患者的病历资料。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设立的鸿孙中医馆2024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期间,未按规定填写郭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杨某共5人的病历资料;2025年1月25日至2025年3月24日期间,未按规定填写25份患者的病历资料。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4份;3.《询问笔录》5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中医诊所备案证》正本复印件2份;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7.《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2份;8.《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9.《送达地址确认书》3份;10.《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1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12.《柳州市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处方本》复印件2份;13.《现场检查照片》12张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序号34中一般处罚情形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公司设立的鸿孙中医馆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2000元罚款。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柳州西江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2000.00元
鱼峰区卫生健康局
2025-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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