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易泊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志群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81PXCX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蝶缘路685号3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5
(2025)浙0212民初657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马**
吴*,宁波易泊酒店有限公司,吴**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8
(2025)浙0212民初657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马**
吴*,吴**,宁波易泊酒店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卫公罚﹝2024﹞5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鄞卫公罚〔2024〕54号 案件名称:宁波易泊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被处罚人名称:宁波易泊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吴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01日至2024年08月06日,宁波易泊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拖鞋,共14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另查明,当事人曾因相同行为在2023年08月23日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且经我局于2024年08月09日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已经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鄞州银行任一网点)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09月11日
对宁波易泊酒店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400元;
4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4-09-11
2
甬鄞卫公罚﹝2023﹞72号
被处罚人:宁波易泊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1PXCXP现已查明:2023年05月26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床单12条)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已构成违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鄞州银行任一网点)缴纳,账号:810*****1302048169,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宁波易泊酒店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300元;
3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