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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钟瑞冷冻食品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么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BNPGXX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江源社区垦达路D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3〕97号
本局认为,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采购的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性负责,严格遵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不符合GB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中关于验收环节的规定。
本局认为,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采购的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性负责,严格遵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不符合GB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中关于验收环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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