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俊在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33182643X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应城市黄滩镇李家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9号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粉笔产品涉嫌发布含有“专供”字样广告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情形。广告系当事人聘请第三方广告公司制作、发布,广告制作费用为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元。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粉笔产品涉嫌发布含有“专供”字样广告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情形。广告系当事人聘请第三方广告公司制作、发布,广告制作费用为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元。
12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