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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龙和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海森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4MABU4R6U3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龙山乡街道(卫生院东3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347号
2025年9月02日,我所工作人员来到公主岭市龙和药店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其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我所工作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5年9月15日前改正。2025年9月17日,我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公主岭市龙和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公主岭市龙和药店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2025年09月02日我所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安排来到公主岭市龙和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处方药“非那雄胺片”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09月15日前改正。 2025年09月17日,我所工作人员在公主岭市龙和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房销售的处方药非那雄胺片”(规格:5毫克x10片,产品批号:20240907,生产企业: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911,有效期至:2027年8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50550)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公主岭市龙和药店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元)。
55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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