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氏益农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大娃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0MA47WH0B1K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产业集聚区东区詹店镇马营村昌达路南侧05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4﹞202号
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厂房内,发现其生产的肥料包装装潢上标注的生产商、生产地址以及肥料登记证信息都不一致。经询问被委托人,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没有肥料登记证。只是受其他公司委托生产肥料的,受委托生产的肥料的品种和其包装装潢举例如下、“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海藻甲壳素,上面印有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7780号,提高营养、提质早熟、产品特点:全营养、见效快、冲施滴灌八小时,即被作物迅速吸收,能明显见到叶绿素的增加,打破低温,提升品质,使用本品对作物能很好的减少根腐,黑根,抗死棵,抗烂根等……登记作物:番茄(用于其他作物同样适用)生产商:河南日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南·周口市淮阳区,电话:0371-55950767……等字样”。 在当事人处共发现其给河南日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共类似包装装潢的肥料共计26种。给河南好多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生产有11种,给广州金田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有2种,给河南康道姆植物营养有限公司加工有3种,给河南施益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有1种,给河南叶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有1种,给河南艾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有1种,给河南锡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有1种。 当事人提供有与河南日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委托生产加工协议。加工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但是和河南施益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锡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合作了,没有找到与这两个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 生产肥料的原料即水剂和粉剂是当事人采购的,印有生产公司名称的包装材料以及包装材料上的肥料标签还有包装箱内的肥料宣传单页都是委托公司提供的。当事人有时会提供一些肥料的通用箱、通用瓶。通用箱是纸箱,上面印制有体积、规格、保质期、生产日期,没有生产公司名称。然后根据委托公司的需求,粘贴上委托公司提供的肥料标签。通用瓶就是普通的玻璃瓶,没有任何文字,灌装好肥料已后,根据肥料品名粘贴上委托公司提供的肥料标签。 包装上的运营商是销售公司,生产商是委托生产公司。当事人和运营商没有委托加工关系。 当事人提供有:一、河南日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肥料登记证,(一)、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7780号,产品通用名称: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产品形态:水剂。适用于:番茄。发证日期:2023年4月10日,有效期至:2028年2月。(二)、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21)准字(9935)号,产品通用名称: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形态:颗粒。适用于:柑橘、黄瓜。发证日期:2021年03月04日,有效期至:2026年3月。二、河南好多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肥料登记证,(一)、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20)准字(8988)号,产品通用名称:微生物菌剂,产品形态:液体。适用于:番茄。发证日期:2020年11月27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三、河南贝绿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肥料登记证,(一)、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21)准字(9343)号,产品通用名称:微生物菌剂,产品形态:粉剂。适用于:番茄。发证日期:2021年01月19日,有效期至:2026年01月。(二)、登记证号:农肥(2020)准字1619号,产品通用名: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形态:水剂;适用于:黄瓜;发证日期:2020年5月21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三)、登记证号:农肥(2020)准字16192号,产品通用名: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形态:粉剂;适用于:黄瓜;发证日期:2020年5月21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 当事人还提供有受委托生产肥料和客户的货款结算明细。结算方式有的是通过对公户转账,有的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4月22日农业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账户交易明细,还有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账号转账记录以及公司微信账号转账记录等。总金额116840元。据被委托人陈述,以上是委托加工肥料的部分货款。 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的上述肥料,其包装装潢上标注的适用作物范围,超出了肥料登记证上审批的适用作物范围,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和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 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称: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没有办理肥料登记证,在受委托生产肥料时,当事人逐一核对委托方提供的肥料外包装、以及肥料标签上标示的适用范围与委托公司提供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上适用于的作物进行核对。实际情况是当事人未尽到审查义务,没有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肥料登记证的使用范围生产肥料。 当事人做为生产肥料的企业,明知受委托工的肥料包装装潢上标注的适用作物的说明,超出肥料登记证上批准肥料登记的作物使用范围,而擅自生产。 当事人受委托生产的上述肥料产品,擅自在其包装装潢作说明的肥料性能、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消费者会根据包装装潢上的说明,直接肥料喷施在未经肥料登记证批准的瓜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被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了当事人的生产销售肥料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证据三、提取的肥料外包装装潢和肥料登记证复印件,证明了其利用包装装潢作说明的虚假宣传行为; 证据四、询问笔录、陈述材料印证了当事人的生产销售肥料的品名、数量、销售去向及其包装装潢作说明的进行虚假宣传行为; 证据五、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结算凭证,证明了当事人的委托加工存在包装装潢虚假宣传肥料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互相印证并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肥料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经济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7
2
焦环罚决字﹝2024﹞425号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二万八仟七佰四十三元整。
28743.00元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5
3
武农罚﹝2023﹞6号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
1、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元
武陟县农业农村局
2023-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