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海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谦 | 注册资本:302.88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200774470559R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0-25
2018-05-16
(2018)湘0211执恢123号
劳动争议
仇**与株洲市海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25﹞湘0203行初299号
当事人以1.25元/千瓦时和1.45元/千瓦时的价格,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的行为,违反了湘发改价商[2019)407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所指的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九条,决定对原告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19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株洲市海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株市监天元处罚【202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内容“处以罚款“190000元元”变更为“处以罚款50000元”
259000.00元
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2
2
株资规罚决﹝2024﹞04号
占用荷塘区宋家桥街道办事处龙洲村大冲组集体土地建设天台山名居木艺陈列馆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76.4㎡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0.00元
湖南省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11-11
3
株市监天元处罚{2023}109号
我局在调查株洲市海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未执行转供电电价政策,违规加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一案时,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8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2023年8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2023]7-201号》,请你公司配合调查,2023年8月11日前携带:被询问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2020年1月以来向电业局缴费凭证票据、2020年1月以来所有收取租户电费明细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和提供相关资料。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再次向你公司送达《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株市监限提[2023]1-01号),同时下达了《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市监当罚[2023]1-1号)对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价格监督管理所需证据材料的行为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场签收了《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市监当罚[2023]1-1号)和《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株市监限提[2023]1-01号),后你公司仍未在规定时间提供相关资料。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5000.00元
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