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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金丽扶贫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渊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3MA6DPUP74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西洛街道黄河大道财金大楼三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5
(2026)粤0304民初5640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字﹝2025﹞97号
贵州金丽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2日,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尚在有效期,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上述甘薯(红薯)和萝卜(白萝卜)均是当事人于2025年3月26日在贵州鲜品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的,其中,甘薯(红薯)的仓库实收数据是230斤,但是因为其中有损耗,便退货46斤,实际采购了184斤,采购价格是2.49元/斤;萝卜(白萝卜)的仓库实收数据是1232斤,但是同样因为有损耗,便退货92.6斤,实际采购了1139.4斤,采购价格是0.95元/斤。甘薯(红薯)的销售价格是3.55元/斤,分别在2025年3月27日配送给第二幼儿园35斤,第七幼儿园60斤,第三幼儿园29斤,第一中学60斤,无剩余;萝卜(白萝卜)的销售价格是0.97元/斤,分别在2025年3月27日配送给安洛乡安民小学10斤,大田乡中心学校20斤,第九幼儿园36斤,第十二幼儿园25斤,第十幼儿园32斤,第四中学342.4斤,鼓场街道(第七小学)141斤,桂花乡初级中学40斤,桂花乡烂坝小学19斤,桂花乡柿花小学21斤,金沙县西洛街道幼儿园7斤,柳塘镇打坝小学30斤,民兴学校(第十小学)230斤,平坝镇建平小学8斤,平坝镇三岔小学8斤,平坝镇中心学校80斤,润弟希望小学12斤,太平乡中心学校26斤,特殊教育学校32斤,岩孔街道幼儿园10斤,禹谟镇鸭院小学10斤,无剩余。抽样部分的甘薯(红薯)和萝卜(白萝卜)各抽样了6斤,甘薯(红薯)的单价为2.8元/斤,萝卜(白萝卜)的单价为0.9元/斤。上述两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55×184+2.8×6+0.97×1139.4+0.9×6=1780.618元,违法所得共计3.55×184+2.8×6+0.97×1139.4+0.9×6=1780.618元。 采购方面,贵州金丽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从供货商购进食材后,都会在配送学校后,以学校实际过称的数量作为采购数量和配送数量,再找供应商补开销售单,并补录采购数据和配送数据,所以会导致销售单以及采购下单数据上的发货时间会比实际的时间晚一天,数量上也会有不对等的情况。销售方面,因该公司食材是配送往学校的,平时食材销售给学校的单价都是按照教育局下发的食材执行价表进行销售,且每周的执行价都会有更新。抽样人员到公司抽检当天,正好是按执行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至下一次询价的执行价表来销售的,所以当时抽样的甘薯(红薯)单价为2.8元/斤,萝卜(白萝卜)单价为0.9元/斤。而3月27日销售到学校的价格又是按照执行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至下一次询价的执行价表执行的,所以甘薯(红薯)单价为3.55元/斤,萝卜(白萝卜)单价为0.97元/斤。 当事人能提供上述甘薯(红薯)和萝卜(白萝卜)的供货方资质材料、合格证明材料、采购台账、入库台账、销售台账以及与供货商签订的食材供应合同。在得知上述甘薯(红薯)和萝卜(白萝卜)抽检不合格后,当事人未采取召回措施,也未制定召回计划,但及时联系了供应商要求其更换货源。 经核查,当事人在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岚头镇岚丰社区16栋一区开办食材配送点,从事学校食材的统一配送,现正常经营中。贵州金丽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
警告#罚款9.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90000.00元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2
金市监处[2024]363号
经调查,该批次食荚豌豆(荷兰豆)是当事人在贵州新一佳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 抽样日期:2024年9月6日这个批次的食荚豌豆(荷兰豆)是在2024年9月3日和2024年9月4日都有购进,在2024年9月3日购进了33斤,2024年9月4日购进了160斤,购进价为3.5元/斤,且当事人能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方的资质材料及承诺合格达标证明,上述该批次食荚豌豆(荷兰豆)当事人共销售了179斤销售的价格为6.86元/斤因在运输过程中会有一定损耗,所以当事人在销售给客户的时候都会多带一些给客户,所以购进的193斤食荚豌豆(荷兰豆)都全部销售完了的。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93×6.86=1323.98元,货值金额共计193×6.86=1323.98元。 因上述食荚豌豆(荷兰豆)是时蔬,卖出去后就吃了所以就没有办法召回,至今为止也没有顾客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映。
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5000.00元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3
金市监处﹝2024﹞333号
贵州金丽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成立,2022年11月08日注册登记,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住所为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西洛街道黄河大道财金大楼三楼,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场所为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岩孔街道云岩社区油坊组,该地址为公司的实际经营配送地址。2024年10月22日,当事人补货配送给金沙安洛中学的带皮三线肉感官有异味变质,经执法抽样送检后,2024年10月23日,我局收到贵州绿环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H202410NCP3585),报告的检验结论是经检验,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挥发性盐基氮指动物性食品由于酶和细菌的作用,在腐败过程中使蛋白质分解而产生氨以及胺类等碱性含氮物质。这些物质具有挥发性,其含量越高,表明氨基酸被破坏的越多,特别是蛋氨酸和酪氨酸,因此营养价值大受影响。挥发性盐基氮指标主要用于鉴定动物性食品的新鲜程度。因当事人当天配送给安洛中学的带皮三线肉未隔皮堆放,且放置在冷藏车内冷风机的左下角时间过长,导致肉发臭变质。2024年10月24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项权利。2024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在安洛中学被抽检的猪肉(即带皮三线肉)确为当事人配送,该批次带皮三线肉安洛中学共采购了130斤,配送总数是130斤,抽样了1.4kg,共计2.8斤,剩下的127.2斤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因变质不宜长期保存,2024年10月31日,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经权利人同意,在多方监督下,确定将扣押的带皮三线肉先行处置,并由当事人拖运到贵州金沙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焚烧。该批次带皮三线肉的采购数量是485.9斤,采购单价是16.6元/斤,销售单价是17.65元/斤,实际配送给安洛中学130斤,通过我局排查,当事人当天配送到其他学校的猪肉无异常,我局也未接到任何学校的不良反应。我局送达报告当天,当事人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该批次带皮三线肉的动物检疫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进货查验台账,发货清单,品控部的检测报告。以上涉案带皮三线肉货值金额共计2294.5元(130×17.65),因该批次带皮三线肉安洛中学未验收,学校食堂未食用,故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2日,安洛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页 ,证明当事人当天配送给安洛中学的带皮三线肉因发臭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并进行抽样送检予以扣押在安洛中学食堂的事实; 2、2024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LH202410NCP3585),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事实; 3、2024年10月24日,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4、询问笔录笔录5份33页,证明当事人2024年10月22日配送给安洛中学带皮三线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罚款8.0万元#
80000.00元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