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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群姐销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别伏群注册资本:3.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E1DRCQ7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狮子口镇金龙村九组3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36号
经查,当事人系主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4年10月10日。2026年1月26日,当事人从公安县华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黄某(电话:13972326258)处购进上述涉案产品14箱,进货单价90元/箱(箱含量:1/1),购货金额1260元。其产品包装标注有产品名称“福到财来”、产品级别:“C级”、组合发数“80型”、单筒药量“10g”、生产日期“2026-1-15”、执行标准“GB10631-2013 GB24426-2015 GB31368-2015”、制造商名称“浏阳凯锋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尔后,当事人将上述涉案产品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截至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以100元/箱的价格将上述14箱涉案产品全部销售完毕,计销货金额1400元,获利140元。 依据GB19593-2015、GB24426-2015、GB10631-2013标准,检验项目“结构和材质”产品与包装(含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福到财来(组合烟花类)”筒体之间有隔板,不符合上述标准规定,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国家标准的组合烟花之行为。 本案中,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4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4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12之从轻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1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共计2240元,上缴国库。
21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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