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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永旭农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永华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MA2J6WJRX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梅中村里岙庙后头159号-4-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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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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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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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仑农(肥料)罚〔2025〕第000023号
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李雄、陈慧出示执法证后,对宁波永旭农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用透明塑料袋装的无标签黄色颗粒肥料(尿素)12袋,共计40斤,现场标签售价1.5元/斤,涉案货值60元。该12袋无标签黄色颗粒肥料,是从河南农心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肽得利尿素袋中拆封售卖。原袋封装重量为40公斤,拆封出40斤为未附标签销售,剩余40斤在原袋中,尚未售卖。 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肥料产品未附标签的行为涉嫌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肥料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违法行为。 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第6项第一档“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 1、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
5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
2025-06-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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