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兴云 | 注册资本:1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2D6WTY5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东七路与支一路交叉口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2
(2026)浙0603民初293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浙江一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杨**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6-05-22
(2026)浙0603民初5818号
劳动争议
杨**
浙江一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3
2026-05-15
(2025)浙0603民初23929号
合同纠纷
绍兴市柯桥区同秀纺织品有限公司
宜兴市江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一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4
2026-05-12
(2026)浙0603民初293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浙江一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杨**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5
2026-05-11
(2026)浙0603民初3231号
劳动争议
浙江一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杨**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6
2026-03-18
(2025)浙0603民初207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镇海新元步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一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7
2026-03-12
(2025)浙0603民初1799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浙江一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张**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8
2026-03-04
(2025)浙0603民初17977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一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新致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9
2026-02-03
(2025)浙0603民初17977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一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新致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10
2026-01-21
(2025)浙0603民初23929号
合同纠纷
绍兴市柯桥区同秀纺织品有限公司
宜兴市江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一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4
2024-06-17
(2023)浙0603执741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一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环艺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柯桥应急罚决﹝2026﹞第00010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5月25日,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赴浙江一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2026年3月5日的污水站有限空间作业培训未如实记录张某等5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经报请领导批准,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5月26日对浙江一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浙江一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3月5日的污水站有限空间作业培训未如实记录张某等5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八条之规定,对浙江一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瑞丰银行,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
42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
2026-06-23
2
绍柯市监处罚﹝2023﹞72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9月30日与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力有限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编号:S4-N202109),合同约定:…2.1.1甲方(即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力有限公司)原则上满足乙方(即当事人)正常生产情况(连续用汽2小时以上,用汽量大于乙方申请的平均用汽量50%)时,接入点低压蒸汽日平均压力不低于0.4MPa,中压蒸汽日平均压力不低于2.5MPa。…;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日与绍兴市鹏程设备安装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蒸汽管道安装合同(编号:20211202),合同约定:当事人将浙江一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的蒸汽管道工程的安装委托绍兴市鹏程设备安装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当事人于2022年5月正式使用压力管道输送中低压蒸汽进行车间生产活动,但该压力管道并未取得有效监督检验报告。2022年5月5日,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力有限公司为当事人进行低压供汽;2022年5月9日,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力有限公司为当事人进行中压供汽。2023年5月18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被我局依法查获,查获时该压力管道现场蒸汽接入点计量室内SCZ远程计量监控终端上显示中压蒸汽流量为9.66t/h,蒸汽压力为2.846Mpa;低压蒸汽流量为85.55t/h,蒸汽压力为0.633Mpa,正处于使用状态。上述压力管道正处于使用状态。经查明,涉案压力管道输送介质为蒸汽,低压蒸汽管道规格为φ530×9,中压蒸汽管道规格为φ273×6。当事人无法提供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另查明,当事人现已提交涉案管道由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出具的工业管道施工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AG2023-033(D)),至2023年5月22日,所有项目检验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蒸汽管道所输送介质为蒸汽,低压蒸汽管道规格为φ530×9,中压蒸汽管道规格为φ273×6,且低压蒸汽日平均压力不低于0.4Mpa,中压蒸汽日平均压力不低于2.5Mpa,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压力管道;当事人使用该压力管道时未取得监督检验报告,故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对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结合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设备情况,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经研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蒸汽管道所输送介质为蒸汽,低压蒸汽管道规格为φ530×9,中压蒸汽管道规格为φ273×6,且低压蒸汽日平均压力不低于0.4Mpa,中压蒸汽日平均压力不低于2.5Mpa,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压力管道;当事人使用该压力管道时未取得监督检验报告,故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对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结合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设备情况,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经研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
80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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