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杭州学院路口腔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永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6328313457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50号1幢102、2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4
(2026)沪0118民初53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恒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浙江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杭州学院路口腔门诊部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西市监处罚﹝2025﹞18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的“纯钛支架切割桥”、“支架桥”、“复合基台”3种产品共4件均由某公司自行生产,制作完成后直接邮寄给当事人使用,而某公司并无上述产品的生产资质。当事人收到上述产品之后,也未按照规定进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溯源核验,而是直接进行使用,货值金额5736元。当事人未履行核验义务,使用了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0元人民币。<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0元人民币。
200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