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明福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612559922663H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牟平区水道镇东邓格庄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2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2
2022-05-31
(2022)浙03民再5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林**
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3-29
(2021)浙0327民再2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郭**
杨**,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周**
苍南县人民法院
4
2021-12-27
(2021)鲁0612行初37号
行政行为
梁**
烟台市牟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5
2021-11-11
(2021)鲁0612行初38号
工商登记
梁**
烟台市牟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6
2021-11-11
(2021)鲁0612行初37号
申请撤销行政行为
梁**
烟台市牟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7
2021-09-22
(2021)浙0327民再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林**
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8
2021-09-06
(2021)浙0327民再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林**
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9
2021-07-23
(2021)浙0327民再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许*
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01-04
(2014)温苍商初字第787号
民间借贷纠纷
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浙江]苍南县人民法院
2
2014-08-30
(2014)温苍商初字第787-1号
民间借贷纠纷
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浙江]苍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3-24
2023-08-02
(2023)鲁06民终43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梁**、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9-10
2023-01-31
(2022)鲁0612民初237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周**、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2-15
2021-12-28
(2021)鲁06民辖54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黄**、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4
2021-12-07
2021-11-16
(2021)鲁06民辖终293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黄**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21-10-22
2021-08-16
(2021)鲁0612民初2060-1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黄**、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8-25
2021-06-21
(2020)鲁0612民初19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黄**、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6-12
2019-03-02
(2019)鲁0612执异8号
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可林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11-12
2018-05-23
(2018)鲁06执4号之二
股权转让纠纷
崔**、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7-04
2017-06-24
(2016)鲁0612民初3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周**与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1-02
2017-12-26
(2017)鲁0612执1448号
田**、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22947.5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烟牟市监处罚﹝2026﹞251号
经查,当事人因公司员工工作疏忽,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2021、2022、2023、2024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另查,当事人已于2026年4月3日对2021、2022、2023年度进行补报年度报告并按规定完成公示。2026年4月13日对2024年度进行补报年度报告并按规定完成公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执法人员截取的经营异常名录查询界面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2021、2022、2023、2024年度报告且被列入经营异常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2021、2022、2023、2024年度报告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公示界面截图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已对2021、2022、2023、2024年度进行补报年度报告并按规定完成公示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5、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受托人受托事项、受托权限及受托人身份;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