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速能机动车充电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宝庭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3MAEETT993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承旭街道承旭村雀巢东 15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6〕46号
尔滨新速能机动车充电销售公司于使用未经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哈尔滨新速能机动车充电销售公司于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第二项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600元。
600.00元
-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