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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中河程军餐馆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毅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CKQJR3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东路639号101室-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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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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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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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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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3〕1047号
??当事人为一家从事餐饮行业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07月07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河鲫鱼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08月0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J202309300)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330212308633195),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河鲫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河鲫鱼时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合格证明等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查明,上述河鲫鱼当事人于2023年07月07日共采购1.22kg,采购价格20元/kg,当日全部以20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样单位,货值金额总计24.4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的河鲫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减轻处罚10000元???当事人采购河鲫鱼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对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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